來電顯示:2011年,我入職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做倉庫管理員,我的勞動合同將於今年5月底到期,但我現在懷孕兩個月了。今天,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跟我談話,說我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將不再和我續簽合同,他還給了我一份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聽別人說,像我這種情況,公司是不能和我終止勞動關係的。請問,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我有權享有哪些權利?李女士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包括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哺乳期結束)。李女士的情形正屬這種範圍,即使其勞動合同已到期,公司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將雙方的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另外,為保護懷孕、生育、哺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國務院頒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該規定第5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若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給予賠償。按照規定,懷孕女職工享受的主要權利包括:有權要求減輕勞動量,不得安排加班、安排夜班、延長勞動時間,進行產檢的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依法享有產假、生育津貼等權利。
  記者 彭放  (原標題: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應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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