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首次解讀《旅游法》第35條,強調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
  重慶晨報訊 (記者 吳國富)《旅游法》實施2個多月後,針對業界和游客對其中的35條理解和執行不一致問題,昨天,國家旅游局首次對該條款進行解讀,並強調堅決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行為。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問題。國際旅游局說,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重慶中旅集團總經理廖偉說,該解讀對《旅游法》第35條的理解更細化和更明確了,尤其是特別重申了嚴禁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他說,目前旅游市場盛行打“擦邊球”的A、B協議,應該也被明確禁止。比如到普吉島6日游,不進店和參與自費項目的純玩團大約為5000元;而進店的可能只要3000元,但是旅行社要求參團游客先簽進店協議後,才簽旅游行程協議。“該通知出台後,估計部分旅游線路價格將有所上揚。”廖偉說。
  關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問題。國家旅游局強調,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關於“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問題。國際旅游局認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原標題:旅行社帶游客進店購物需與游客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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